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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作者:昆山市张浦镇华永欣新型建筑材料厂 来源:昆山市张浦镇华永欣新型建筑材料厂 日期:2022/10/11 21:13:39 人气:655

上海市关于加强住宅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8]第0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质量监督管理,确保用户使用安全,提高住宅工程使用功能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市建筑市场的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厨房、卫生间排气道(以下简称排气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住宅排气道(一)》(07J916—1),排气道进风口处须配有符合《建筑通气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2007)标准要求的排烟防火阀。

  二、排气道生产企业应按设计要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2006)和上海市标准生产排气道。向用户提供合格的排气道及配套供应排烟防火阀、风帽等配件,并附排气道和排烟防火阀质保资料及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JG/T 194-2006)和上海市标准向有生产资质企业采购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采购合同中应明确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的型号。对进场的排气道及其配套产品及质保资料和系统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四、监理单位应将排气道及其排烟防火阀的产品质量及系统安装质量纳入监理工作的范围,核验排气道生产企业资质,核验排气道、排烟防火阀产品合格证和型式检验报告,保证排气道及其排烟防火阀的质量。

  五、市构件质监分站应加强对排气道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受监住宅工程的施工现场排气道及其配套排烟防火阀质量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六、本市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将排气道排烟防火阀安装完毕。未完成安装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